商标侵权认知的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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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认知的常见误区

作者:邯郸厚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06 08:52:35

很多人在商标侵权的理解中都会有一些这样那样的误区,今天我司就来为大家解答一个常见的误区。未经过邯郸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就一定构成商标侵权吗?答案是:并不是。

商标侵权是指没有经过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干涉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也是商标侵权行为。那就有很多人问了,这不是跟问题差不多吗?别着急,且听小编继续说。当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是否侵权要视其商标使用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举个例子把,比如“本草”商标是某个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但是另一个企业在口服液的包装上使用了“本草药中草药”的文字,以此来表示该口服液的商标成分。在这个案例中,“本草药中草药”是作为商品的正常说明,而不是作为商标也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所以并不会构成侵权。所以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一定构成商标侵权,需要视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

对于任何代理机构,收取的商标申请费一般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商标局委托代理机构收取的费用,即“公费”;另一部分是代理机构自行决定的代理费用。因此,对于提供低价的代理商来说,了解其营业年限或背后的专业团队支持是合理的。如果是一个新成立的机构,提供低价诱惑,企业就要擦亮眼睛;对于商标的注册,商标处理将由处理,整个过程将是一对一的服务。

众所周知,除了和药品的强制注册外,其他类别的商标都没有强制注册的要求。因此,一些非正规机构会发现尚未注册商标的企业,必须对其声称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否则将受到处罚,这当然是违法行为;非正规机构通过各种渠道发现未注册企业,并向其举报企业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预先注册。

此时,企业如果不搬迁,就会失去商标。这时,企业应该搜索自己的商标,必要时注册商标,但要另找法律代理;当商标公告或即将公告时,企业会收到一些机构的来信,称商标公告需要额外付费,一般数量不大,所以一些不知道规则的企业会上当受骗;非正规机构将抓住商标有效期为十年的噱头,对一些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或没有具体知识产权负责人的企业发动攻击,谎称商标即将过期,不续展将失去商标;当非正式机构对外宣传时,他们称邯郸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为100%,但这显然不存在。

在商标公告期间,受到商标异议、驳回等处理,没有100%注册成功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包括中国国名、军旗、勋章、地理标志、民主歧视、夸大、欺骗、无意义的商标,不得注册,而非正规机构则会千方百计先满足客户的需求,然后以各种理由将其淘汰;非正式代理机构称,商标局有熟人可以帮忙,但事实上,商标申请大约一年后交给审查员,商标局会对审查员进行不定期的调整和变更,因此根本没有熟人;非正规中介机构利用各种优势,诱使顾客付费,但申请商标注册需要一年多时间,这足以挽救许多“小白”。

一年多后,整个机构都消失了。综上所述,商标注册是企业经营自有品牌的重要环节。按照我国“注册”的规定,企业要抓住机遇,做好一切准备,防止苦心经营的品牌被别人抢先。

一般商标标示可以使用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地方如何进行标示也要有严格的规定。我们以牛奶为例,需要使用在单个产品外包装上,还需要使用在装单个产品的箱子上,在企业对外使用的名片上,信纸、信封上等地方。这些地方如何使用也要有严格的规范,除了商标图样本身的不变原则以外,商标图样摆放的位置,占整个版面的大小等都要进行严格规定。

例如利乐枕包装的牛奶,有六个面,这六个面分别如何标注商标图样?最大的面有两个,一个正面、一个背面,正面怎么标注?背面怎么标注?我们再以正面为例,商标图样放置的位置与上部、下部以及左边、右边的距离比例是多少……这些都要有严格的规定。仿冒者只能简单模仿,在制作商标标示和使用商标标示时无法知道这些属于公司高度机密的规范,必然出现纰漏,那么假冒者就很容易被识别,这样使用商标本身就起到了一定防伪作用。

对商标大家都有所了解的应该就知道,我国的商标申请向来遵循商标申请在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谁先申请,商标就归谁。而今天小编想谈的是关于商标法中规定的邯郸商标注册优先权,这种优先权通俗一点来说就是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可以插队,这种特权,想必每个商标申请人都非常想要吧。不过既然是特权自然就不是每个人想要就可以要,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这种插队的权利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说说在商标法中关于优先权具体有哪些规定。

一、《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二、《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那么就可以实际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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